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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商上字第4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上訴人
台灣新津皮件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
複代理人
黃菀姿 律師
被上訴人
義大利商‧亞維耶羅馬丁尼股份有限公司 (ALNIERO MARTINIS.P.A)
法定代理人
Antonella Memo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 律師

邱永豪 律師

楊益昇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4 月2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判決日期「97年4 月2 日」記載,應更正為「98年4 月2 日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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