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和 解 筆 錄
97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
- 上訴人
- 紅蘿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盧俊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複代理人
- 顏文正律師
- 被上訴人
- 應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超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民專上字第11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原審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9 號中華民國97年8月25 日判決),於中華民國98年5 月5 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第二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受命法官 林欣蓉
通 譯 葉倩如到庭和解關係人: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律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丙○○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 乙○○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和解成立內容:
一、上訴人願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下同)伍拾萬元。
二、上訴人不得製造、販賣、陳列、輸出、輸入「 2wheelsripplefold carrier窗簾之滑移組件產品」,且不得以廣告或其他方式促銷上開產品。
三、上訴人同意在該公司網站刊登和解筆錄主文第二項之中、英文。
四、上訴人同意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撤回第093201271N01、093201271N02號舉發案。
五、兩造均同意對造領回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意字第97358 號假執行事件之擔保金(97年度存字第5738號)及反擔保金(97年度存字第6085號)。
六、被上訴人其餘請求拋棄。
七、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以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丙○○盧俊誠律師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石繼志律師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受命法官 林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