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 上訴人
-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律師
- 黃麗蓉律師
- 被上訴人
-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律師
- 簡秀如律師
- 丙○○(專利代理人)
- 本件指定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