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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上 訴 人
全懋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邵瓊慧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律師
黃麗蓉律師
被上訴人
南亞電路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簡秀如律師
丁○○(專利代理人)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原告於民國95年2 月17日,於原審法院起訴主張被上訴人即被告侵害其「發明專利第169598號「晶片封裝基板電性接觸墊之電鍍鎳/ 金製程與結構」(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上訴人賠償損害及排除侵害,經原審以95年度智字第22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不服上訴由本院以97年度民專上字第13號審理中。惟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應撤銷其專利,並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財局)提出舉發撤銷案(申請案號:000000000NO2)等語。經核被上訴人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智財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智財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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