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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國成陳忠行曾啟謀

上訴人
祥鋼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羅瑞安
上訴人
亞冠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傳洪
訴訟代理人
曾郁智 律師
複代理人
方瓊英 律師
被上訴人
張菀倩
訴訟代理人
黃秀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第七項關於「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記載,均應更正為「新臺幣捌拾伍萬伍仟壹佰肆拾玖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已詳細論述並核計上訴人應不真正連帶給付被上訴人之損害賠償金,為如上揭裁定主文更正後所示內容之金額(計算式詳如上開判決第57頁所示)。惟因前開判決主文有誤寫之顯然錯誤,茲據上訴人聲請裁定更正,核無不合,應裁定予以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吳羚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上字第19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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