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16號原 告 訊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特奕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聖軒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顏吉承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