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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專利權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0 日
  • 法官
    曾啟謀

  • 當事人
    香港商嘉合科技有限公司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緯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原   告 香港商嘉合科技有限公司(Convergence Technologies Ltd.) 法定代理人 甲○○(Steve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 被   告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緯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群顯律師 呂聿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被告聲請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伍日內,為被告供訴訟費用擔保金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 理 由 一、按原告於中華民國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者,法院應依被告聲請,以裁定命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或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但當事人別有約定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2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為外國法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事務所及營業所,此觀原告於起訴狀內僅記載國外送達處所自明(見本院卷第5 頁),且為原告所不爭執,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被告聲請原告供訴訟費用之擔保,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原告之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50,000 元,經計算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可能支出之第一、二、三審裁判費用各為32,185元、48,277元、48,277元,第三審律師費用。且第三審之律師費用,因民事訴訟法第三審上訴已採律師強制代理制度,當事人委任律師所支出之酬金,依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3 第1 項,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則此部分之費用當可包含於訴訟費用供擔保之範圍,而第三審律師酬金之計算,依司法院訂定發布之「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4 條第1 項第1 款、第5 條規定,民事財產權之訴訟,於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百分之三以下之範圍內,斟酌案情之繁簡、訴訟之結果及律師之勤惰定之,但最高不得逾50萬元,且按件數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150,000 元,並涉及高度之專業性及技術性,案情顯較一般訴訟複雜,因認此部分以10萬元為適當。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32,185元後,合計原告應供訴訟費用之擔保金為196,554元。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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