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20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2號原 告 麗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 被 告 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東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 徐宏昇 律師 被 告 閎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趙佑全律師 參 加 人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應參加本件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智慧財產權有應撤銷、廢止之原因者,法院為判斷其主張或抗辯,於必要時,得以裁定命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參加訴訟,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7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97年7 月11日,起訴主張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其「具有旋轉式插頭保護裝置之隨身碟」新型專利權(註冊號數:第217994號。下稱系爭專利),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現由本院以97年度民專訴字第2 號審理中,惟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抗辯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2 、6 、7 、11項違反專利申請時之專利法第第105 條準用第27條第1 項前段、第98條之1 之「先申請主義」與「新穎性」、第98條第2 項進步性、第97條之規定,應撤銷其專利,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同年12月26日提出舉發撤銷案(申請案號:00000000N01 )等語。經核被告希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抗辯系爭專利權有應撤銷之原因,而影響裁判之結果,該爭點所涉及之專業知識或法律原則,有使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表示意見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命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參加訴訟,以關於系爭專利權有無應撤銷之原因為限,得獨立提出攻擊防禦方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王月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