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利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林欣蓉
- 當事人甲○○、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20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 律師 林麗芬 律師 被 告 至寶電腦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慧明律師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1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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