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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陳忠行

原告
甲○○
原告
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鈺珊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東晏 律師
被告
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法 官 陳 忠 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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