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0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39號原 告 甲○○ 原 告 也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林鈺珊 律師 楊東晏 律師 被 告 鍵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 忠 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