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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00006號

專利權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李得灶

原告
日商惠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告
宣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律師
複代理人
顧慕堯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鄭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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