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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蔡惠如

原告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被告
聯群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文平律師
複代理人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 月17日15時25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建議兩造考慮洽談和解,並請於98年8 月14日前陳報洽談結果。

三、原告應於98年8 月10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

㈠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而系爭新型專利物品為販賣之要約,以合理權利金計算原告所受損害,並製有合理權利金之計算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 冊第89頁)。

㈡惟原告應具體敘明其計算方式及足以證明其主張之證據:

⒈被告何項產品侵害原告何件新型專利何申請專利範圍?例如:型號A 之產品侵害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⒉如何證明被告產品於97年7 月或9 月至98年3 月之期間,侵害原告系爭專利?原告應就各項被告產品,分別敘明。

⒊原告所提原證13之「授權協議書」2 份,其授權標的為第512988、501869號新型專利,並未包含第516785、586736號新型專利,且授權範圍包含被授權人得以製造、販賣各該專利物品,並有一定產製數量之限制。而依原告主張,被告係以「為販賣之要約」侵害其專利,則原告逕以前開授權協議書所載年度授權金1,000,000 元,計算原告所指被告侵害系爭4 專利之損害,似有不當,原告應為更細緻之計算方式。

四、被告應於98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上開主張具狀表示意見。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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