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66號
- 原告
- 榮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黃世瑋律師
- 被告
- 聯群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文平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照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 月17日15時25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建議兩造考慮洽談和解,並請於98年8 月14日前陳報洽談結果。
三、原告應於98年8 月10日前,就下列事項具狀陳報:
㈠原告主張被告未經其同意,而系爭新型專利物品為販賣之要約,以合理權利金計算原告所受損害,並製有合理權利金之計算明細表(見本院卷第3 冊第89頁)。
㈡惟原告應具體敘明其計算方式及足以證明其主張之證據:
⒈被告何項產品侵害原告何件新型專利何申請專利範圍?例如:型號A 之產品侵害系爭專利2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⒉如何證明被告產品於97年7 月或9 月至98年3 月之期間,侵害原告系爭專利?原告應就各項被告產品,分別敘明。
⒊原告所提原證13之「授權協議書」2 份,其授權標的為第512988、501869號新型專利,並未包含第516785、586736號新型專利,且授權範圍包含被授權人得以製造、販賣各該專利物品,並有一定產製數量之限制。而依原告主張,被告係以「為販賣之要約」侵害其專利,則原告逕以前開授權協議書所載年度授權金1,000,000 元,計算原告所指被告侵害系爭4 專利之損害,似有不當,原告應為更細緻之計算方式。
四、被告應於98年8 月17日言詞辯論期日,就原告上開主張具狀表示意見。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