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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專訴字第6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林欣蓉

原告
寶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宏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志雄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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