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
- 上訴人
- 乙○○(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詹順貴 律師
許樹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著作權權利歸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0,633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