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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

著作權權利歸屬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上訴人
乙○○(原名林艷玲)即水晶有聲出版社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索引有聲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許樹欣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甲○○間因著作權權利歸屬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50,633 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著上易字第2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著作權權利歸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