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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

著作權損害賠償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上訴人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邵瓊慧 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建宏 律師
上訴人
戊○○
被上訴人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上訴人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上訴人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4 月7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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