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
- 上訴人
-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潘昭仙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邵瓊慧 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賴建宏 律師
- 上訴人
- 戊○○
- 被上訴人
-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己○○
- 被上訴人
-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庚○○
- 被上訴人
-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辛○○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貞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4 月7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