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2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上更(一)字第2號上 訴 人 中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 訴 人 乙○○ 上 訴 人 丙○○ 上 訴 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昭仙 律師 邵瓊慧 律師 賴建宏 律師 上 訴 人 戊○○ 被 上 訴人 木棉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上 訴人 普威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上 訴人 群英社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貞良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著作權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4 月7 日下午4 時40分在本院第5 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