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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11 日
  • 法官
    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董浩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正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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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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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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