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7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1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民著訴字第14號原 告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張炳煌律師 朱日銓律師 被 告 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世寬律師 董浩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正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著作權授權契約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5 月25日下午3 時10分,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1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