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公平交易法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5 日
- 法官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朱淑蓉
- 上訴人勳風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公訴字第3號上 訴 人 勳風企業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朱淑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美商Vita-Mix有限公司(Vita-MixCorporation )間因有關違反公平交易法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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