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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9 日
  • 法官
    陳忠行陳士軒
  • 法定代理人
    汪凱莉

  • 被告
    非凡出版社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公訴字第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非凡出版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凱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崧即非凡出版社等因請求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原判決訴之聲明第一、二項為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為新台幣(下同)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另第三項聲明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0,5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9  日 法 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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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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