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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3號

使用商標權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01 日

法官李得灶王俊雄林欣蓉

上訴人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阿金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被上訴人
大宇雅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林玉成
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王俊雄

法 官 林欣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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