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3號
- 上訴人
-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阿金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大宇雅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林玉成
- 訴訟代理人
- 李旦律師
江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民商上更(二)字第3號
江俊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9年7月2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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