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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9 日
  • 法官
    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 法定代理人
    徐阿金、陳俊欽、陳進發

  • 上訴人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臺灣劍橋服飾有限公司法人儂特國際服飾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阿金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劍橋服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欽 被上訴人   儂特國際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吳佩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二、定於民國99年5 月25日16時,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㈠上訴人應提出同年1 月14日補充上訴理由㈡狀附件1 (見本院卷第1 冊第216 至220 頁)所示之系爭衣物(實物)到場。 ㈡系爭衣物之編號請依上開書狀附件1 及被上訴人99年2 月11日所提答辯(續二)狀附表一(見本院卷第2 冊第24至39頁)所示之編號。 ㈢本院將請兩造當庭確認系爭衣物中編號1-2 、1-5 、5-4 、5-12、6-2 、8 、9 、15-1、15-2、15-6至15-19 、15-21 至15-23 、16-1至16-7之細節,請兩造預為準備。 ㈣上訴人所提系爭衣物,有部分未見於99年1 月14日補充上訴理由㈡狀附件2 之光碟(見本院卷第2 冊末頁之證物袋),上訴人應予補正。 ㈤被上訴人曾抗辯上訴人原審並未主張部分衣物,上訴人則稱於原審業已提出,本院將請上訴人當庭指明。 ㈥被上訴人於99年3 月30日提出之答辯狀就部分系爭衣物提出抗辯,惟並未使用編號,僅以貨號稱呼之(例如:「NO.2659D73-L」等),致本院無從判斷,請被上訴人確認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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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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