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上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29 日
- 當事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徐阿金、臺灣劍橋服飾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5號上 訴 人 柏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阿金 訴訟代理人 高烊輝律師 被上訴人 臺灣劍橋服飾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俊欽 被上訴人 儂特國際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祥墩律師 吳佩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二、定於民國99年5 月25日16時,在本院第2 法庭行準備程序。㈠上訴人應提出同年1 月14日補充上訴理由㈡狀附件1 (見本院卷第1 冊第216 至220 頁)所示之系爭衣物(實物)到場。 ㈡系爭衣物之編號請依上開書狀附件1 及被上訴人99年2 月11日所提答辯(續二)狀附表一(見本院卷第2 冊第24至39頁)所示之編號。 ㈢本院將請兩造當庭確認系爭衣物中編號1-2 、1-5 、5-4 、5-12、6-2 、8 、9 、15-1、15-2、15-6至15-19 、15-21 至15-23 、16-1至16-7之細節,請兩造預為準備。 ㈣上訴人所提系爭衣物,有部分未見於99年1 月14日補充上訴理由㈡狀附件2 之光碟(見本院卷第2 冊末頁之證物袋),上訴人應予補正。 ㈤被上訴人曾抗辯上訴人原審並未主張部分衣物,上訴人則稱於原審業已提出,本院將請上訴人當庭指明。 ㈥被上訴人於99年3 月30日提出之答辯狀就部分系爭衣物提出抗辯,惟並未使用編號,僅以貨號稱呼之(例如:「NO.2659D73-L」等),致本院無從判斷,請被上訴人確認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