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上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劉于菁
- 上訴人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4號聲 請 人即 上 訴 人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菁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律師 王叡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被上訴人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退還第二審溢繳訴訟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退還聲請人溢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壹拾陸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第二審上訴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業經本院以98年度民商抗字第3 號於98年4 月24日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34 萬元確定,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9,688 元,惟聲請人先繳納694,104 元(見本院98民商上字第4 號卷一第17頁繳費收據),溢繳第二審裁判費64,416元,聲請人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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