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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抗字第3號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抗告人
中國報系出版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少年中國晨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抗告人對本院97年度民商訴字第7 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11日第一審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關於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部分廢棄。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台幣肆仟陸佰叁拾肆萬元。

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以依智慧財產案件審法第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該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原審97年度民商字第7 號民事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為命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少年中國晨報有限公司新台幣(下同)595 萬元本息,第二項命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3199萬元本息,及自97年10月7 日起至98年10月6 日止,按月給付70萬元。則本件抗告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顯為3794萬元,原審核定為5121萬元6666元,有所未當,應予廢棄等語。

二、查原審係判准相對人先位之訴之請求(有減縮聲明,後位之訴請求之金額相同),命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少年中國晨報有限公司595 萬元本息,及命抗告人應給付相對人中晨報業股份有限公司3199萬元本息,及自97年10月7 日起至98年10月6 日止,按月給付70萬元,該先位之訴部分係相對人主張終止系爭協議書後抗告人所應返還之不當得利,並無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之情形,故抗告人上訴請求廢棄原判決全部,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為原判決命其給付之金額,合計應為4634萬元(595+3199+70X12=4 634)。原裁定核定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5121萬元6666元,尚有未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抗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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