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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03 日
  • 法官
    陳忠行

  • 當事人
    創百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19號原 告 創百股份有限公司 即 上 訴人 法定代理人 邱鴻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康富生技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等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第二項聲明之利益為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第三項聲明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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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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