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訴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5 日
- 當事人寶竑實業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寶竑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紫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福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因98年民商訴字第26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