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26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寶竑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紫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福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因98年民商訴字第26號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