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訴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偵翔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馥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因請求侵害商標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又關於登道歉啟事及判決主文之部分為非財產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00元,共計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