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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上訴人
韓商周星工程有限公司(Jusung Engineer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黃喆周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智穎專利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業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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