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03 日
- 當事人韓商周星工程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14號上 訴 人 韓商周星工程有限公司(Jusung Engineering Co.,Ltd.) 法定代理人 黃喆周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哲倫律師 訴訟代理人 樓智穎專利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業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美商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0,000,000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414,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