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57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SANOFI 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Maria Souleau
- 訴訟代理人
- 黃章典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訴訟代理人
- 簡秀如 律師
- 輔佐人
- 朱淑尹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麗妃
- 訴訟代理人
- 翁雅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軍宇 律師
- 輔佐人
- 林君郁
- 被上訴人
- 即上訴人
-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正弘
- 訴訟代理人
- 古嘉諄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怡芳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千惠 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貞儀 律師
- 被上訴人
- 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行健
- 訴訟代理人
- 翁雅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軍宇 律師
- 輔佐人
- 林君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SANOFI 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下稱賽諾菲公司)應於99年12月23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陳述意見狀予本院,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躍欣公司)、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華公司)及被上訴人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行健公司)。
㈠在賽諾菲公司未能證明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各該公司業務之執行,有何違反法令之行為,不須連帶負賠償責任,均經原審判決確定之前提下,賽諾菲公司主張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等3 位法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及理由為何?
㈡若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各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計算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及其方式為何?
㈢若賽諾菲公司主張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第190825號發明專利之藥品及「欣血暢膜衣錠75毫克」或相同成分之藥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則此部分應准予假執行之法律依據、理由及對於供擔保金額之意見。
三、躍欣公司、友華公司於收受賽諾菲公司上開陳述意見狀後,應於100 年1 月12日前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逕送賽諾菲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