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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5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陳忠行蔡惠如曾啟謀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SANOFI 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
法定代理人
Maria Souleau
訴訟代理人
黃章典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訴訟代理人
簡秀如 律師
輔佐人
朱淑尹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麗妃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 律師
輔佐人
林君郁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正弘
訴訟代理人
古嘉諄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翁千惠 律師
複代理人
李貞儀 律師
被上訴人
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行健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軍宇 律師
輔佐人
林君郁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已於民國99年11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00 年1 月27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即被上訴人SANOFI AVENTIS(賽諾菲-安萬特公司,下稱賽諾菲公司)應於99年12月23日前,就下列事項提出陳述意見狀予本院,並將繕本逕送被上訴人即上訴人躍欣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躍欣公司)、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華公司)及被上訴人天行健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天行健公司)。

㈠在賽諾菲公司未能證明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對各該公司業務之執行,有何違反法令之行為,不須連帶負賠償責任,均經原審判決確定之前提下,賽諾菲公司主張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等3 位法人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之法律依據及理由為何?

㈡若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或各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計算損害賠償之法律依據及其方式為何?

㈢若賽諾菲公司主張躍欣公司、友華公司、及天行健公司不得製造、為販賣之要約、販賣、使用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侵害中華民國第190825號發明專利之藥品及「欣血暢膜衣錠75毫克」或相同成分之藥品,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則此部分應准予假執行之法律依據、理由及對於供擔保金額之意見。

三、躍欣公司、友華公司於收受賽諾菲公司上開陳述意見狀後,應於100 年1 月12日前提出答辯狀,並將繕本逕送賽諾菲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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