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 法定代理人乙○○、丙○○
- 上訴人輯穩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燁新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8號上 訴 人 輯穩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送 達 代收人 甲○○ 被 上 訴 人 燁新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林國塘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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