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7 日
- 當事人楊哲斌、百成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6號 原 告 楊哲斌 被 告 百成事務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政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4 日準備程序調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 一千零九十二萬六千元,應繳裁判費一十萬八千一百八十四元,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見本院98年8 月4 日調查筆錄)。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7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葉倩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