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榮曜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梅
- 被上訴人
- 乾宏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張志寅
- 被上訴人
- 愛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鄭天爵
- 被上訴人
- 信強儀器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楊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14日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12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4 至51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