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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王俊雄

上訴人
榮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
被上訴人
乾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志寅
被上訴人
愛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天爵
被上訴人
信強儀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14日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12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4 至51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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