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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1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26 日

法官蔡惠如

原告
大井泵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雄
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複代理人
游登銘
複代理人
江郁仁律師
被告
巨順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林東遠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嘉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淑貞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游昕儒律師
複代理人
李順天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本院依職權函調票據資料,待銀行函覆後再定期審理。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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