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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0 日
  • 法官
    曾啟謀
  • 法定代理人
    廉蕙琦

  • 上訴人
    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31號上 訴 人 亞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廉蕙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美商凱史東築牆系統公司間因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74,72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77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0  日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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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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