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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專利權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 法官
    李得灶
  •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 原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統奕包裝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羅智先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79號原 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被 告  統奕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羅智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 律師 徐念懷 律師 黃金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9 日準備程序調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 五百萬元,應繳裁判費五萬零五百元,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見本院98年6 月9 日調查筆錄)。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李得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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