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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排除侵害專利權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李得灶

原告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清水
被告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張錫卿
共同訴訟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9 日準備程序調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 五百萬元,應繳裁判費五萬零五百元,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見本院98年6 月9 日調查筆錄)。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法 官 李得灶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葉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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