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80號
- 原告
- 宏基淋膜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蕭清水
- 被告
- 冠軍紙品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張錫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智元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案件之審理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分別依民事、刑事或行政訴訟程序應適用之法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9 日準備程序調查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 下同) 五百萬元,應繳裁判費五萬零五百元,當庭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見本院98年6 月9 日調查筆錄)。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爰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