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04 日
- 當事人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Maria SOULEAU、賽諾菲安萬特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95號原 告 法商安萬特醫藥公司(AVENTIS PHARMA S.A) 法定代理人 Maria SOULEAU 原 告 賽諾菲安萬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貴敏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范纈齡律師 邵瓊慧律師 馮達發律師 焦子奇律師 盧柏岑律師 黃麗蓉律師 被 告 臺灣東洋藥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錦 訴訟代理人 范曉玲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呂紹凡律師 陳貞妤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正芳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法 官 陳忠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陳士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