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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

訴訟救助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李得灶林欣蓉汪漢卿

聲請人
甲○○

      乙○○

      丙○○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大台北區瓦斯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詳如附件(影本)所示。

二、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次按當事人在下級審曾經繳納裁判費,而於訴訟進行中不能釋明其經濟狀況確有重大之變遷,不得遽請救助,亦有最高法院17年度聲字第124 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95號民事判決而提起上訴,然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查,聲請人於原法院曾經繳納裁判費,有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附卷可稽。且聲請人就本件聲請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經濟狀況於訴訟進行中有重大之變遷。況據本院依職權函查財政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後,可知聲請人並非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此亦有財政部函(見本院卷第28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書函(見本院卷第29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函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見本院卷第31頁至第32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臺北縣分局函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書(見本院卷第33頁至第35頁)、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財政部臺灣臺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網路結算申報國稅局審核專用申報書(見本院卷第37頁至第43頁)在卷足稽。依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欣蓉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救上字第2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