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5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聲字第12號

聲請返還提存物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曾啟謀

聲請人
香港商嘉合科技有限公司 (Convergence Technologies Ltd. )
法定代理人
甲○○(Steve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兼送達代收人)賴蘇民律師黃郁文律師相 對 人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乙○○相 對 人 緯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八年存字第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伍佰伍拾肆元准予發還。

理由

一、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款前段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98年度民聲字第12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97年度民專訴字第18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提供新臺幣196,554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98年度存字第3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玆因訴訟業已終結,並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物。

三、經查聲請人所述,業據其提出提存書、本院97年度民專訴第18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郵局存證信函、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提存卷,核閱屬實,又經向本院分案室查詢,並無相對人對聲請人起訴、聲請調解或發給支付命令之資料。是以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3 款,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聲…」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