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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2號

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上訴人
羅淑玲
訴訟代理人
孔令則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淑貞 律師
被上訴人
蔡青青
被上訴人
尚忠菁
被上訴人
永大書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國樑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林貞良
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玉蘭 律師

劉仲寧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著作權行為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8年12月2 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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