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和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媛 被上訴人 許恭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為判決之法官欄關於「法官陳國成」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佳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