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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上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 當事人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上字第23號上 訴 人  銘鋒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添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施一帆律師 洪國欽律師 被上訴人  和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媛 被上訴人   許恭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子律師 莊立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4 月1 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為判決之法官欄關於「法官陳國成」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曾啟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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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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