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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

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汪漢卿

原告
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
法定代理人
加藤衛
訴訟代理人
吳楚楚
複代理人
許郁琳
複代理人
余承佳
被告
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嘉賓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陳世偉 律師

 劉曉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法 官 汪漢卿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于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於民國 99 年 07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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