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著訴字第28號
- 原告
- 社團法人日本音樂著作權協會
- 法定代理人
- 加藤衛
- 訴訟代理人
- 吳楚楚
- 複代理人
- 許郁琳
- 複代理人
- 余承佳
- 被告
- 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莊嘉賓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明通 律師
陳世偉 律師
劉曉萍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主文欄第一項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記載,應更正為「被告音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