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黃一彬
- 訴訟代理人
- 朱子慶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修律師
- 被上訴人
- 黃一舟
黃一栩
黃一誠
黃一淵
黃一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商標權權利歸屬事件,反訴請求確認商標權登記,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
黃一栩
黃一誠
黃一淵
黃一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商標權權利歸屬事件,反訴請求確認商標權登記,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