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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

商標權權利歸屬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22 日

法官陳忠行林洲富熊誦梅

上訴人
黃一彬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振修律師
被上訴人
黃一舟

      黃一栩

      黃一誠

黃一淵

      黃一絢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商標權權利歸屬事件,反訴請求確認商標權登記,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用為新臺幣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熊誦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商上字第1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商標權權利歸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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