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 上訴人
- 即附帶被上訴人
- 常禾菁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陳周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易定芳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附帶上訴人
- 瑞士商巴斯卡特用化學品控股公司(BASFSpecialty Chemicials Holding GmbH,原名瑞士商汽巴特用化學品控股公司 CibaSpecialty Chemicals Holding Inc.)
- 法定代理人
- 卡門‧葛洛斯嫚(Carmen Grossmann)
- 訴訟代理人
- 蔡東賢律師
賴文萍律師
陳仕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17日10時,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關於本件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被上訴人原依專利法第8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主張,嗣後復主張同條項第1 款規定。兩造應於民國99年5 月25日,分別就程序及實體部分陳述意見,並直接送達繕本予對造。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