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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2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9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國成曾啟謀蔡惠如

上訴人
即附帶被上訴人
常禾菁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周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上訴人
即附帶上訴人
瑞士商巴斯卡特用化學品控股公司(BASFSpecialty Chemicials Holding GmbH,原名瑞士商汽巴特用化學品控股公司 CibaSpecialty Chemicals Holding Inc.)
法定代理人
卡門‧葛洛斯嫚(Carmen Grossmann)
訴訟代理人
蔡東賢律師

  賴文萍律師

陳仕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6 月17日10時,在本院第5 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關於本件損害賠償計算方式,被上訴人原依專利法第8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為主張,嗣後復主張同條項第1 款規定。兩造應於民國99年5 月25日,分別就程序及實體部分陳述意見,並直接送達繕本予對造。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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