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佳廉國際展覽行銷有限公司(原名佳廉廣告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上訴人
- 慷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煒僑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上訴人
- 葉天興即悅高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眼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被上訴人
- 眼經廣告行銷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己○○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