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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3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7 日

法官陳國成蔡惠如陳忠行

上訴人
佳廉國際展覽行銷有限公司(原名佳廉廣告設計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慷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丙○○
被上訴人
煒僑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葉天興即悅高企業社
被上訴人
眼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戊○○
被上訴人
眼經廣告行銷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己○○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

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陳忠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士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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