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62號
- 上訴人
- 隆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蔡淑雲
- 訴訟代理人
- 陳國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蔡其龍律師
- 被上訴人
- 鑫坤陽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孫梅虹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美絹律師
- 被上訴人
- 江鴻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 日所為之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62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