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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上字第62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李得灶汪漢卿王俊雄

上訴人
隆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蔡淑雲
訴訟代理人
陳國樟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其龍律師
被上訴人
鑫坤陽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孫梅虹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上訴人
江鴻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2 日所為之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62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黃本立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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