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民專上易字第10號
- 上訴人
- 萬代利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律師
- 被上訴人
- 進盛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楊棋雄律師
蘇燕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13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1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98年8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起訴主張其係我國第M303096 號「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新型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115 年6 月29日,下稱系爭專利),惟被上訴人所生產製造之自動薄片鉋木機產品(下稱系爭產品),仿冒並侵害上訴人之系爭專利,導致原有意購買含有系爭專利機械之客戶,因被上訴人之低價介入而告中斷,使原本出售一台即可獲利新台幣(下同)30萬元之利潤成空,且被上訴人係故意仿冒上訴人之專利,受損程度遠超過50萬元,茲於本件僅請求其中40萬元,又若容許被上訴人上開仿冒系爭專利機械繼續留存,不僅擾亂商場秩序,更有存續侵害上訴人專利權之憂慮,故應予銷毀等語。爰依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84條第1 項、第3 項、第85條第1 項、第3 項規定,聲明求為判決:㈠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上訴人應將原審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5330號所查封之LSV-610 自動薄片鉋木機乙組予以銷毀。原審為上訴人全部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主張上訴人系爭專利之架構及範圍,在於提供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則鑑定範圍自亦應僅限於「刨削結構」為比對之客體,而不及於「進料穩定」之結構,惟「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之鑑定報告卻擴張解釋系爭專利之壓料鞋包含「穩定進行進料作業」與「刨削作業穩定」之功能,以致錯將「待鑑定物中供作進料作業穩定之壓料鞋裝置」納入比對內容,此一首要基礎有誤,自連帶影響後述之論斷及鑑定結果,而原審竟將上開鑑定報告逕採為判決基礎,自有未當。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上訴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將原審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5330號所查封之LSV-610 自動薄片鉋木機乙組予以銷毀。㈣第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
二、被上訴人則以系爭產品經委請專利代理人惲軼群及林玖玲等依照智慧財產局所頒佈之專利侵害鑑定流程規定進行鑑定,其結果為系爭產品欠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中之「導屑板」之技術特徵,且其對應於該請求項之基座之構件亦至少缺乏「貫通各缺槽的軸孔」,而對應於該請求項之「軸栓」,即用來使各壓料架與機台形成樞設關係之固定桿(71,91 ),也不具有「穿設樞結於基座」之結構型態,完全不符合全要件原則,因此,其相對於系爭專利申請範圍各項請求,並無成立基於全要件原則之文義侵害或均等論侵害之可能。又經兩造合意,已於原審送請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為鑑定作成專利侵害鑑定報告,其認為:就全要件原則所為文義讀取分析部分,並不符合文義讀取,嗣經「均等論」分析,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第1 獨立項之對應技術特徵大多為實質不相同,該鑑定報告結論為「待鑑定對象(即系爭產品)未落入本專利(即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內」。再者,依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97年12月19日97英字第12007 號函,覆稱系爭產品據以使「刨削作業穩定」之結構裝置,僅有「彎曲壓板」,且其構造及原理與系爭專利之「壓料鞋」實質不同。上訴人欲以民事上訴理由及聲請調查證據書狀中之附表二,證明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之申請專利範圍內,惟上訴人於比對時,已先將前揭鑑定報告中所稱系爭產品之「壓料鞋」元件排除在比對範圍外,顯有不當擴張解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技術特徵之嫌;上開附表二所示內容其中「本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即第一獨立項」欄與「待鑑定對象」欄所載技術內容有諸多不同,上訴人卻於比對結果均記載符合;附表二之第六點,上訴人係以「均等論」之比對方式,與其附表二所稱係依「逆均等論分析」之內容不符,是故可證,上訴人所為上開附表二內容錯誤百出,實無可採,另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間之技術特徵差異不僅在於有無「導屑板」乙節,且兩者就「基座」及「壓料鞋」等處,亦有不同。系爭產品乃依被上訴人所有第M330908 號「平鉋機的刨削裝置」新型專利所實施,係被上訴人多年技術累積所研發之產品,為前揭新型專利所涵蓋,實與上訴人所有系爭專利無關。綜觀上訴人主張侵權事實,並未就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所載之其他技術特徵續為比對,或就其侵權主張為任何說明,是故上訴人之前揭主張,尚非可採。又上訴人應證明其已於系爭專利物品上標示系爭專利之專利號數,否則依照專利法第79條之規定自不得請求損害賠償。另上訴人請求損害額為30萬元,應請上訴人陳明其請求損害賠償額之依據及計算式。據上所述,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之範圍,上訴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及銷毀扣案之系爭產品均無理由等語。並聲明:㈠上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予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㈠原告為系爭第M303096 號「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新型專利之專利權人。
㈡系爭自動薄片鉋木機產品為被告所製造。
四、兩造主要爭點為:
㈠被上訴人販售之商品是否侵害上訴人之系爭專利權?
㈡上訴人請求部分是否適當?
五、經查:
㈠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4 項,第1 項為獨立項,其餘項為直接依附於第1 項之附屬項。其內容如下:
1.一種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主要是設有一機檯,於機檯上部橫設有刀軸,而在刀軸下方穿置有一組輸送帶,藉以將薄木片置於輸送帶上送經刀軸,使其得利用刀軸上組設之刀具對薄木片進行刨削作業,而在刀軸相對於入料側設有一組基座,於基座製設有壓料鞋,利用壓料鞋得對薄木片形成適當壓抵作用,據以使刨削作業得以獲得穩定之進行,又於刀軸上方空間覆設有集塵蓋,俾得配合集塵管及集塵設備而將刨削之木屑吸排集中處理;其特徵在於:該機檯上部橫設之刀軸,係為一對成平行置設之刀軸,該二刀軸的外週緣乃等間隔凹設有預定數目的溝槽,並使其溝槽間之凸環部乃預設有數刀槽以組設刀具,且二刀軸的溝槽與凸環部乃呈錯離互補型態,藉以利用二刀軸對薄木片行使前、後兩階段之刨削,特能達成對薄木片表面之全面性刨削效果;另在每一刀軸入料側分別設有一基座,該等基座乃製設有對應其刀軸溝槽之缺槽,並分別以一軸孔貫通各缺槽,於其每一缺槽內各嵌設有一壓料鞋,並以軸栓加以軸設樞結,其以賦予該等壓料鞋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效能,於各壓料鞋後端與基座底板分別夾掣有彈簧,俾可利用彈簧對壓料鞋後端部之推頂作用,特可維持壓料鞋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該等壓料鞋,其前側乃具有順應刀軸溝槽之弧曲面,並使其前端得以延伸深入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而在其壓料鞋略後部各設有軸孔,藉以利用軸栓穿設樞結於基座,配合壓料鞋後端下緣凸柱與基座底板夾掣之彈簧的推頂作用,將可使壓料鞋平穩地壓持薄木片;又,在其每一壓料鞋兩側分別組設有導屑板,該等導屑板的厚度僅及於刀軸之凸環部寬度的1/2 ,且該等導屑板具有順應刀軸凸環部外徑之弧曲度,俾得以將刀具刨削的木屑順勢導出;據此,經由其刀軸之溝槽分隔其刀具排列組設,使其對薄木片形成非連續性之刨削型態,配合前、後兩組刀軸之刀具的錯離互補作用,達對薄木片的全面性刨削效果,且藉由該等溝槽的製設,特能將其用以壓抵薄木片的壓料鞋延伸深入並超過刀軸刀具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據以杜絕其薄木片在刨削過程中可能遭刀具刨扯而產生晃動之虞,從而使其薄木片在接受刀軸刀具的刨拉過程中,可獲得極為穩定之實施,不但可避免刀具之受損,更能使其刨削品質得以獲得穩定維持與提昇者。
2.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其中該二刀軸之寬度略小於凸環部,藉以利用二刀軸對薄木片行使前、後兩階段之刨削,進而達成對薄木片表面之全面性刨削效果者。
3.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該基座頂部對應每一壓料鞋後端部乃分別所設有調整螺栓,藉以利用調整螺栓對壓料鞋後端頂部之迫抵程度,特可因應不同厚度之薄木片刨削作業者。
4.依據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之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該等壓料鞋前端乃延伸超過刀軸中心線,得且不致與刀軸之刀具產生干涉,俾可取得對薄木片的最佳壓抵關係者。
㈡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之解析:系爭專利附屬項請求內容均為第1 項獨立項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故系爭產品是否構成侵害系爭專利應以申請範圍最廣之第1 項作分析和判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請求內容解析係一種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主要是設有一機檯(10),於機檯(10)上部橫設有刀軸(20 、20'),而在刀軸(20 、20')下方穿置有一組輸送帶(11),藉以將薄木片置於輸送帶(11)上送經刀軸(20 、20'),使其得利用刀軸(20、20')上組設之刀具(23 、23')對薄木片進行刨削作業,而在刀軸(20 、20')相對於入料側設有一組基座(30 、30'),於基座(30 、30')製設有壓料鞋(40 、40'),利用壓料鞋(40 、40')得對薄木片形成適當壓抵作用,據以使刨削作業得以獲得穩定之進行,又於刀軸(20 、20')上方空間覆設有集塵蓋(60 、60'),俾得配合集塵管(61 、61')及集塵設備而將刨削之木屑吸排集中處理;其特徵係在於:該機檯(10)上部橫設之刀軸(20 、20'),係為一對成平行置設之刀軸(20、20'),該二刀軸(20 、20')的外週緣乃等間隔凹設有預定數目的溝槽(21 、21'),並使其溝槽(21 、21')間之凸環部(22、22')乃預設有數刀槽以組設刀具(23 、23'),且二刀軸(20 、20')的溝槽(21 、21')與凸環部(22 、22')乃呈錯離互補型態,藉以利用二刀軸(20 、20')對薄木片行使前、後兩階段之刨削,特能達成對薄木片表面之全面性刨削效果;另在每一刀軸(20 、20')入料側分別設有一基座(30 、30'),該等基座(30 、30')乃製設有對應其刀軸(20 、20')溝槽(21 、21')之缺槽(31 、31'),並分別以一軸孔(32 、32')貫通各缺槽(31 、31'),於其每一缺槽(31 、31')內各嵌設有一壓料鞋(40 、40'),並以軸栓(33 、33')加以軸設樞結,據以賦予該等壓料鞋(40 、40')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效能,於各壓料鞋(40 、40')後端與基座(30 、30')底板分別夾掣有彈簧(34 、34'),俾可利用彈簧(34 、34')對壓料鞋(40、40')後端部之推頂作用,特可維持壓料鞋(40 、40')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該等壓料鞋(40 、40'),其前側乃具有順應刀軸(20 、20')溝槽(21 、21')之弧曲面,並使其前端得以延伸深入刀具(23 、23')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而在其壓料鞋(40 、40')略後部各設有軸孔(41 、41'),藉以利用軸栓(33 、33')穿設樞結於基座(30 、30'),配合壓料鞋(40 、40')後端下緣凸柱(42 、42')與基座(30 、30')底板間夾掣之彈簧(34 、34')的推頂作用,將可使壓料鞋(40、40')平穩地壓持薄木片;又,在其每一壓料鞋(40 、40')兩側分別組設有導屑板(50 、50'),該等導屑板(50 、50')的厚度僅及於刀軸(20 、20')之凸環部(22 、22')寬度的1╱2 ,且該等導屑板(50 、50')具有順應刀軸(20 、20')凸環部(22 、22')外徑之弧曲度,俾得以將刀具(23 、23')刨削的木屑順勢導出;據此,經由其刀軸(20 、20')之溝槽(21 、21')分隔其刀具(23 、23')的排列組設,使其對薄木片形成非連續性之刨削型態,配合前、後兩組刀軸(20 、20')之刀具(23 、23')的錯離互補作用,達對薄木片的全面性刨削效果,且藉由該等溝槽(21 、21')的製設,特能將其用以壓抵薄木片的壓料鞋(40 、40')延伸深入並超過刀軸(20 、20')刀具(23 、23')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據以杜絕其薄木片在刨削過程中可能遭刀具(23 、23')刨拉而產生晃動之虞,從而使其薄木片在接受刀軸(20 、20')刀具(23 、23') 的刨削過程中,可獲得極為穩定之實施,不但可避免刀具(23 、23')之受損,更能使其刨削品質得以獲得穩定維持與提昇者(其代表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㈢系爭產品技術內容描述:一種薄片刨木機之穩定刨削結構,其設有一機檯(101) ,於機檯(101) 上部橫設有刀軸(45),而在刀軸(45)下方穿置有一組輸送帶(103) ,藉以將薄木片置於輸送帶(103) 上送經刀軸(45),而在刀軸(45)相對於入料側設有一組基座(33 、34) ,於第一、二固定桿(71 、91) 樞設有壓置塊(723、923),利用壓置塊(723、923)得對薄木片形成適當壓抵作用,據以使刨削作業得以獲得穩定之進行,又於刀軸(45)上方空間覆設有集塵蓋,俾得配合集塵管及集塵設備而將刨削之木屑吸排集中處理;該機檯(101) 上部橫設之刀軸(45),係為一對成平行置設之刀軸(45),該二刀軸(45)的外週緣乃等間隔凹設有預定數目的溝槽(46),並使其溝槽(46)間之凸環部(47) 乃預設有數刀槽以組設刀具(48),且二刀軸(45)的溝槽(46)與凸環部(47)乃呈錯離互補型態,藉以利用二刀軸(45)對薄木片行使前、後兩階段之刨削,特能達成對薄木片表面之全面性刨削效果,另在每一刀軸(45)入料側分別設有一基座(33、34) 在入料側近端之基座(33)製設有對應刀軸(45) 之穿孔(615);遠端之基座(34)製設有對應刀軸(45) 之導槽(344) ,於入料側近端之基座(33) 每一穿孔(615),各穿孔設有一壓置塊(613) ;遠端之基座(34)每一導槽(344) 樞接壓置塊(723) ,壓置塊(723、923)以軸栓(73 、93) 加以軸設樞結,據以賦予該等壓置塊(723、923)具有適當之樞擺活動效能,於各壓置塊(723、923)後側之軸孔(721、921)分別與第一、二固定桿(71 、91) 軸設樞結,且另一端分別與基座(34 、35) 連結,俾可利用彈簧(74 、94) 對壓置塊(723、923)前端部之壓掣作用,特可維持壓置塊(723、923)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該等壓置塊(723、923),其中段乃具有順應刀軸(45)溝槽(46)之弧曲面,並使其得以延伸深入刀具(48)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壓置塊(723、923)並穿越過整個刀軸(45)使得前端固定於下一基座(34 、35) 上於各壓置塊(723、923)後部各設有軸孔(921、921)分別與第一、二固定桿(71 、91) 軸設樞結,且各壓置塊(723、923)另一端分別與基座(34 、35) 連結,俾可利用彈簧(63 、94) 對壓置塊(723、923)前端部之壓掣作用,將可使壓置塊(723、923)對薄木片的壓抵狀態;據此,經由其刀軸(45)之溝槽(46)分隔其刀具(48)的排列組設,使其對薄木片形成非連續性之刨削型態,配合前、後兩組刀軸(45') 之刀具(48)的錯離互補作用,達對薄木片的全面性刨削效果;且藉由該等溝槽(46)的製設,特能將其用以壓抵薄木片的壓置塊(723、923)延伸深入並超過刀軸(45)刀具(48)與薄木片的刨削接觸點,據以杜絕薄木片在刨削過程中可能遭刀具(48)刨拉而產生晃動之虞,從而使其薄木片在接受刀軸(45)刀具(48)的刨削過程中,可獲得極為穩定之實施,不但可避免刀具(48)之受損,更能使其刨削品質得以獲得穩定維持與提昇者(其代表圖式如附圖一所示)。
㈣系爭產品是否對系爭專利構成文義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依其構成要件拆解成25要件,,系爭產品亦對應解析為25要件,二者以全要件原則為文義比對詳如附表一所示。其中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構成要件第14、15、21~23要件為系爭產品所無,欠缺可對應之要件,故不合全要件原則,自不符文義讀取,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且因全要件分析結果,系爭產品有上開要件欠缺,即無對應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故勿須進一步作均等論等後續判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2 至4 項附屬項內容均為第1 項技術特徵進一步限定,系爭產品既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最廣之第1 項之範圍,自亦未落入第2 至4 項附屬項之範圍。原審送請台灣省機械技師公會鑑定結果,亦認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因此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系爭產品侵害其系爭專利尚非可採。
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載之基座(30 、30')設有缺槽(31)與軸孔(32)以及導屑板(50 、50')為系爭產品所無以對應者,是以不符合全要件原則。系爭產品既已欠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構成要件,故無均等論之三部測試必要,因此上訴人對於「穩定刨削」與「進料穩定」之功效異同論述與判斷是否侵害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無涉。
㈥上訴人於98年5 月15日民事上訴理由及聲請調查證據書狀附表二之見解與事實不符,如第6 要件上訴人認為可為系爭專利文義讀取,惟查系爭專利第6 要件為:於基座(30 、30')製設壓料鞋(40 、40')…,相對於系爭產品兩基座(33 、34) 均無與壓置塊(723、923)連結,而是分別連結於第一和二固定桿(71 、91) ,準此,系爭產品第6 要件無法為系爭專利所讀取;另附表二第15要件部分上訴人亦自承系爭產品之基座(33 、34) 並無此構造,明顯可知,系爭產品並不符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全部要件,而在第15要件上訴人在無此構造仍可得到符合文義讀取,由此可見,上訴人見解實不足採;再如第21~23要件系爭專利設有導屑板(50 、50'),上訴人認壓置塊(723、923)兼具導屑功能,故符合文義讀取,然系爭產品壓置塊(723、923)樞設於刀軸(45)之溝槽(46)內,溝槽(46)內非木屑產出處,根本無以產生導屑功能,相對系爭專利之導屑板(50 、50')設於凸環部(22)周緣外,為刀具(23)刨削薄木板而產生木屑處,是以產生木屑可藉由弧曲度造形之導屑板(50 、50')順勢導出木屑,反觀,系爭產品空間上相對位置並無任何構件設置,故上訴人之認定顯然有誤。
六、綜上所述,上訴人主張系爭產品侵害其系爭專利權,應非可採,其請求被上訴人給付4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及被上訴人應將原審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5330號所查封之LSV-610 自動薄片鉋木機乙組予以銷毀,均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駁回其訴,理由雖未盡相同,惟結果並無二致,應予維持。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爭點及攻擊防禦方法,核不影響判決結果,爰不一一論述,並予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