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
- 上訴人
- 榮曜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乾宏實業有限公司、愛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強儀器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項(一)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另上訴第二項(四)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等登報部分,該項聲明係屬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繳之金額為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