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榮曜國際有限公司、張梅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榮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乾宏實業有限公司、愛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強儀器有限公司等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核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第二項(一)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另上訴第二項(四)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等登報部分,該項聲明係屬非因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00 元,合計應繳之金額為35,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