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9 年 11 月 26 日
- 當事人榮曜國際有限公司、張梅、乾宏實業有限公司、張志寅、愛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鄭天爵、信強儀器有限公司、楊芳華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榮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 被上訴人 乾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志寅 被上訴人 愛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天爵 被上訴人 信強儀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14日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12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4 至51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