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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
    智財
  • 審判法院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26 日
  • 法官
    王俊雄

  • 當事人
    榮曜國際有限公司乾宏實業有限公司愛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信強儀器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號上 訴 人  榮曜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梅 被上訴人  乾宏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志寅 被上訴人 愛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鄭天爵 被上訴人  信強儀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芳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9 月14日本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07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1月3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512 頁)。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此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514 至515 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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