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5 月 14 日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4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豐裕律師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被 告 穎霖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兼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瑞成律師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呂茂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