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 案件類型智財
- 審判法院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2 月 25 日
- 當事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2號原 告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台銘 訴訟代理人 徐履冰律師 范嘉倩律師 蘇偉豪 2號 鍾睿光 被 告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王文成律師 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4 日所為之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2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 官 林欣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周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