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2號
- 原告
-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台銘
- 訴訟代理人
- 徐履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范嘉倩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蘇偉豪
- 訴訟代理人
- 鍾睿光
- 被告
-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朝樑
- 訴訟代理人
- 謝宗穎律師
- 2號
王文成律師
原告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
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院於民國99年2 月4 日所為之98年度民專訴字第162 號指定技術審查官裁定撤銷之。
二、本件改由技術審查官傅文哲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㈠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㈡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㈢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㈣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