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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21號

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智財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蔡惠如

原告セイコーエプソン株式會社(日商精工愛普生股份有限公司

)與被告優力世印表機耗材屋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有關

財產權爭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王耿斌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 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法 官 蔡惠如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林佳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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